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工地施工项目需要专家论证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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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我是在浙江省内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的,我简单的介绍一下我理解的工地施工项目需要专家论证: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组织专家论证。(九)有特殊要求的高空架设工程。(十)潜水作业的水下打捞、拆除、焊接、设施设置等工程。(一)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、是否可行;

1、项目开工前,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专项风险评估,编制评估报告,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方案,评估程序规范,评估深度切合实际,控制措施合理。

该项目需要专家认证。

依据: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(浙交[2019]197号)》《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现场施工管理实施办法》烟囱爆破拆除方案,第十条工程项目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。 从业单位应当开展全面风险排查欧英明德,按照规定进行设计、施工安全风险评估,并根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、施工组织设计、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。

2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、大型工程专项施工方案,建设单位应当在个别工程开工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。 其他重大危险工程,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,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。

该项目需要专家认证。

依据: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(浙交[2019]197号)》《浙江省交通建设高风险子项目专项建设计划管理办法》。

3、那么,哪些项目属于危险项目和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项目?

3.1 一般任务

(一)深度不小于15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; 开挖深度不超过1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或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人工挖桩工程。

(二)开挖深度不小于5米的基坑(槽)的开挖、支护、排水工程; 开挖深度小于5米,但复杂的地质条件、周边环境、地下管线等可能影响邻近建筑物、构筑物的安全。 或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基坑(槽)的开挖、支护、排水工程。

(三)海上无盖板桩基础施工工程。

(四)水深不小于20米的各种水下基础工程。

(五)平均高度不低于6米、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的砌体挡土墙施工。

(六)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且单次起重量100kN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。

(七)起重量300kN及以上起重设备安装、拆卸工程; 盾构机吊装及安装拆卸作业。

(八)丙级及以上爆破工程和水下爆破工程。

(九)有特殊要求的高空架设工程。

(十)潜水作业的水下打捞、拆解、焊接、设施安装等工程。

3.2 临时工程

(一)水深不小于3米的围堰工程。

(2)高度不低于30米的桥墩或高度不低于50米的电缆塔的滑模、爬模、转模、吊模施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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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高度不小于8米、跨度不小于18米、建筑总荷载不小于15kN/m2或集中线荷载不小于20kN/m的支护工程。

(4)24米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。

(5)可承受7kN以上的单点集中荷载,用于钢结构安装等全厅承重支撑系统工程。

(六)一定规模的临时桥梁、临时栈桥、临时码头、水上作业平台建设项目。

(7) 过道和移动模板。

3.3 路基工程

(一)大中型滑坡治理工程。

(二)边坡高度大于20米或者地面坡比大于1:2.5且位于地质不良或者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; 危及现有建筑物(构筑物)和交通的路堤。

(三)土方开挖大于20米、岩方开挖高度大于30米且位于地质不良或者特殊岩土地段的开挖边坡; 危及现有建筑物(构筑物)和交通的挖掘。 ; 大型或复杂的边坡防护工程(预应力锚索、锚杆、桩板墙、抗滑桩等)。

(4)拆除高度不低于10米的墙、柱等易倒塌工程。

3.4 桥梁工程

(1)长度不小于40米的预制梁的运输、安装,钢箱梁的吊装。

(二)跨度不小于70米的钢管拱安装施工; 建设跨度不小于50米的钢筋混凝土拱桥。

(3)斜拉桥、悬索桥塔塔、索塔施工。

(四)跨越公路、二级及以上公路、铁路的桥梁建设; 4级及以上航道的水上和水下施工。

(五)建造高度不低于30米的桥墩。

(6)开阔水域大型预制构件运输、吊装工程。

(7)桥梁转推施工。

(8)悬挂拼接、吊篮浇注施工。

(九)桥梁及以上拆除工程。

3.5 隧道工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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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存在溶洞、暗河、岩爆、涌水涌泥、断层、采空区等不良地质隧道。

(二)Ⅴ类围岩连续长度占隧道长度10%以上且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隧道; 采用 VI 级围岩的隧道。

(3)浅埋地段、偏压严重地段、邻近建筑物、地下管线、水库、河沟或高压铁塔等特殊环境条件下的隧道开挖工程。

(4)连拱隧道; 中心岩柱小于隧道开挖跨度1倍的小净距隧道,以及长度大于100米的偏棚隧道开挖工程。

(五)四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跨度不小于18米的特大跨隧道。

(6)高瓦斯或瓦斯突出隧道。

(7)水下隧道和盾构施工隧道。

(8)沉管隧道。

(九)竖井、斜井及辅助隧道工程。

(十)邻近建(构)筑物洞口的斜坡上施工。

(十一)一级及以上公路隧道拆除。

3.6 码头工程

(一)水深不小于3米的水工建筑物现浇作业。

(二)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、吊装作业。

(三)同时运营和运营具有交叉影响效应的码头建设和运营项目。

(四)港口、码头大型设备安装、拆除。

(五)万吨级及以上码头拆除工程。

3.7 渠道工程

(1)船闸阀门金属结构及启闭装置安装工程。

(二)在四级及以上通航航道内开展航道护岸疏浚作业。

(三)海域航道爆礁作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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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8 铁路及轨道工程

(一)建筑高度50m以上建筑物幕墙安装工程。

(二)跨度36m及以上钢结构安装工程烟囱爆破拆除方案,或跨度60m及以上网架、索膜结构安装工程。

(三)建设影响行车安全或者现有设备设施的电力改造、电气化改造工程。

3.9 其他

(一)采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备可能对项目造成影响的

施工安全方面,不存在有国家、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危险工程。

(二)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项目,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
4、专项建设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制剂说明:制剂依据、制剂目的、适用范围等;

(二)工程概况:危险重大工程概况及特点、气象、水文地质条件、周边环境、施工布局及施工要求等;

(3)施工技术:施工技术流程、施工方法、安全计算及相关图纸等;

(四)施工计划:施工进度计划、材料设备计划、劳动力计划等;

(5)风险(危害源)分析:运营单位进行风险(危害源)识别、风险(危害)因素分析、风险因素估算等;

(六)施工安全保障措施:组织保障(包括施工管理人员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、特种作业人员)、技术保障措施、监测控制措施、应急预案等;

(7)安全检查及验收:检查包括检查方法、检查人员、检查内容等; 验收包括验收程序、验收人员、验收内容、验收标准等;

(八)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。

五、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:

(一)专项建设方案是否完整、可行;

(二)专项施工方案的计算、验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;

(三)是否具备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以及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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